天津理工大学推动科研经费持续增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学院、研究院(以下统称 “各单位”)拓展科研经费来源的积极性,提升学校科研经费总量与质量,强化学校与校友企业的合作纽带,推动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研究院。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拓展与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科研经费的规范使用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奖励与优惠政策
第四条 超额完成科研经费任务奖励政策
(一)学校每年向各单位下达科研经费任务指标。各单位在自然年度内完成学校下达的年度科研经费任务后,对于超出任务部分的到账科研经费,学校将按照其 2% 的比例以专项形式给予奖励。
(二)奖励经费用于支持该单位的科研发展相关工作。奖励经费不得挪作与科研无关的行政办公、人员福利等其他用途。
第五条 校友企业合作科研项目优惠政策
(一)为深化学校与校友企业的合作交流,促进优质合作科研项目落地,对于经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友办”)和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认定的校友企业合作科研项目,且合同金额30万元及以上项目实施免收管理费政策。已签订符合优惠政策项目,未到款认领的经费可享受此优惠。
(二)校友办、科技处负责界定校友企业的标准与认定,认定结果作为免收管理费的依据。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科研经费任务完成情况申报: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以实际考核时间为准),各单位对照学校下达的年度科研经费任务,自行统计超额完成的科研经费额度,并向科技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七条 校友企业合作科研项目认定:各单位在与校友企业开展科研合作科研项目立项前或立项后,需向校友办、科技处提交“天津理工大学校友企业项目审核表”(见附件)、合作科研项目合同及校友企业相关证明(包括企业的法人证书、校友任职证明、校友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校友企业合作科研项目认定。
第八条 审核流程:科技处对各单位申报的超额科研经费奖励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经费到账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对于校友企业合作科研项目,科技处依据认定结果,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做好标记,确保免收管理费政策的执行。
第四章 经费拨付
第九条 对于审核通过的超额科研经费奖励,由科技处汇总后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财务处按照核定的奖励金额及时将奖励经费拨付至各单位的专用科研账户。
第十条 免收管理费的校友企业合作科研项目,科技处、财务处在办理经费入账及后续核算时,严格执行免收管理费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奖励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相关台账,自觉接受学校督查、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科技处、校友办等将定期对各单位科研经费任务完成情况、校友企业合作科研项目认定与管理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对于在奖励经费申报中弄虚作假、挪用奖励经费或违规使用校友企业合作科研项目经费的单位,学校将追回已拨付的奖励经费,取消其当年及后续一定期限内的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理工大学校友企业项目审核表》
附件
天津理工大学校友企业项目审核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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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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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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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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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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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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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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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职务 |
□企业法人 □股东(持股比例:____%) □董事 □高管(职务:________)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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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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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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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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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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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学院)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校友办审核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科技处审核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