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平台组建与管理
暂行办法
津理工科技[2005]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建设创新型大学的目标,促进校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发展,不断增强学校的科技创新实力,完善学校的科技创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必须遵循“凝炼方向,整合资源,交叉融合,重点突破”的方针,选择有限发展目标,集中优质教育资源,打破行政单位壁垒,创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按照“筑大平台、建大团队、拿大项目、出大成果、做大贡献”的思路,以组建研究院(研究中心)及对部分研究所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等方式,促进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切实提高学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校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必须坚持以转变观念为先导、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基地建设为依托;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选准发展方向和结合点,以科研项目为纽带,在科研实践中逐步完善机制、提高水平。学校对研究院(研究中心)和计划单列的研究所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以促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和活力。
第二章科技创新平台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研究院(研究中心)的组织与管理
(一)研究院(研究中心)是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而设立的一种跨学科的科技创新平台。其中,符合国家和天津市重点发展方向、对我校学科建设具有重大带动作用、涉及学科领域较广的大学科平台,经学校批准可以设立研究院,由学校直接管理;其他由新兴学科(或新兴学术方向)引领、跨越一级学科甚至跨越学科门类的、特色鲜明、集成优势明显、发展前景较好的学科群,经学校批准可以设立研究中心,由学校直接管理。由学校直接管理的研究院、研究中心,是在校内相对独立、与学院(系)平行的学术组织,不纳入行政机构序列。
(二) 研究院实行院务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务委员会成员及院长、副院长人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研究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可聘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其他组成人选经院务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院长聘任。研究院下设的研究中心、研究所的负责人,经院务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院长聘任
(三)由学校直接管理的研究中心,设中心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并设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中心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由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主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施行聘任;学术委员会其他组成人选,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由中心主任施行聘任,并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四)研究院和由学校直接管理的研究中心,均可直接以“天津理工大学”冠名,并可直接以研究院(中心)为单位在校内外申报、承担科研课题和开展学术活动,其所取得的科技工作业绩单独统计并由学校单独另行考核。
(五)凡进入研究院(中心)的科技人员,其行政关系及党团组织关系仍归属其原所在学院(系、部、馆、所),仍应参加由原所在学院(系、部、馆、所)组织的党团活动和必要的行政活动。对此类科技人员在业务上实行“双聘制”,其承担和完成的科技工作业绩可按其实际承担和完成的份额,同时计为相关学院 (系、部、馆、所)的工作业绩。研究院(中心)在精心组织、努力完成科研任务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才和设备优势,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方面发挥带动作用;相关学院(系、部、馆、所)也要主动为科技人员创造条件、全力支持他们在研究院(中心)的工作,并负责依据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进入研究院(中心)的科技人员施行岗位聘任和年度(或聘期)考核。
(六)凡属同一研究院(中心)的课题组所经常使用的科研设备、大型精密仪器,原则上应集中安放、统一管理。原属于相关学院(系、所)的科研仪器设备,在集中安放于研究院(中心)后,其国有资产的登记、处置管理责任仍由相关学院(系、所)承担,其日常保管及维护责任由研究院(中心)和相关学院(系、所)共同与相应的课题组负责人签定使用和保管合同,将责任落实到人。研究院(中心)组建后,利用科研经费或学校(含上级)投资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可以以研究院(中心)名义单独设立户头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并以合约方式将维护、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研究院(中心)的所有仪器设备,不但在其内部实现资源共享,而且应向全校开放,以充分发挥作用和效益。
第五条研究所(计划单列)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为促进某些一级学科(含个别特色鲜明的二级学科)的发展,在各学院(系)加强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基础上,选择(或组建)部分科研实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研究所,给予适当支持,进行重点建设。此类研究所,在行政上仍依托于其所在学院(系),在资源配置、学科建设和科研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由学校实行计划单列管理。
(二)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研究所,设所长一名、副所长若干名,并设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研究所所长、副所长及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由学校与相关学院(系)协商提名,经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主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施行聘任;学术委员会其他组成人选,经研究所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由所长实行聘任,并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三)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研究所,是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的科研机构,一般不承担本科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但应妥善处理教学与科研的关系,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为本科生授课,积极开展培养学生科技创新能力的各种教学活动。
(四)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研究所,可在其名称前直接冠以“天津理工大学”名义,并可直接以研究所为单位在校内外申报、承担科研课题和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所取得的科技工作业绩单独统计并由学校单独另行考核,其统计结果同时计入所在学院(系)的科技工作业绩中。
第三章科技创新平台的组建程序
第六条研究院和由学校直接管理的研究中心的设立,由学校科技处根据我校学科建设规划,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组建方案,经我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研究所的设立,由学校科技处与相关学院(系)共同协商、充分论证并提出组建方案,经我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政策待遇
第八条研究院(中心)和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研究所,是主要从事科技活动的学术组织,不与行政级别挂钩;但视学校工作需要,其负责人可应邀列席参加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扩大会等重要会议。
第九条学校对研究院(中心)和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研究所不实行人员定编管理,除研究院(中心、所)的负责人等少数固定人员外,其他科技人员以科研项目为纽带可自由组合及流动,凡不再承担科研任务的人员也就不再属于该研究院(中心、所)。根据承担科研任务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学校将核拨一定的科研编制(人员经费)直接下达给相应的研究院(中心、所),由其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条研究院(中心)和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研究所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的院长(主任、所长)及其他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凡列入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者,均可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特别优秀人才还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其待遇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的“百名访问学者外派计划”对研究院(中心)和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研究所予以政策倾斜,其推荐的访问学者人选可优先安排出国研修。
第十二条在研究院(中心)和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研究所组建初期的三年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核拨一定额度的办公经费(原则上逐年递减),并列入当年的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学校将多渠道筹集资金,择优选择资助方向,对部分研究院(中心、所)的科研基地建设予以支持;对于利用科研经费购置重要仪器设备并形成固定资产者,学校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
第十四条学校针对研究院(中心、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宽松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其经费使用管理的自主权,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五章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研究院可使用圆形公章,由学校直接管理的研究中心和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研究所可使用椭圆形公章。无论是研究院还是研究中心、研究所,均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涉及校外的一切活动(特别是合同、协议等合约的签订)仍需遵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编制核拨的人员经费,仍下达给相关学院(系)。凡进入研究院(中心、所)的科技人员,其工资管理及校内岗位津贴的发放仍由原所在学院(系)负责。
第十七条对于同时作为省部级及以上级别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的研究院(中心、所),其运行与管理可依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理工大学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