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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津理工科技处〔2025〕1号
2025-07-15  

天津理工大学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更好服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升就业能力和实践水平,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高质量就业,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就业见习基地通过开发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以下简称见习岗位),对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进行的短期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属于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见习岗位分为学术助理、科普助理、编辑助理、科创助理、国际助理五类,由各相关处室、学院、研究院和市级科普基地提出设岗需求及聘用申请,经学院(部门、研究院)审核同意后报科学技术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设岗单位需要为见习人员配备带教人员,带教人员应为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且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2人。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一)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在本市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16至24岁失业青年。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调整。有两段及以上学习经历的高校在校生,以最后一段学习经历作为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条件。

第五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基地可以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7天及以上的。

(三)已实现就业或创业的。

(四)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提醒无效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形的。

第六条 就业见习期限最长12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得少于15天,每天见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第七条 就业见习基地根据岗位特点、职责、工作内容等,对入选学生进行岗位专业培训。

第八条 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会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情况按月通过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

第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提交见习心得,记录见习成长。就业见习结束后,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情况,客观评价见习效果,出具《天津市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作为见习人员求职就业的实践经历。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科学技术处作为见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见习工作的组织推动、见习基地申报、岗位审批、政策对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为学生提供政策宣讲、招聘信息发布,以及协调见习人员工作期间在校的住宿问题。

(三)人事处和设岗单位负责岗位培训和定期考核等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清单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向带教老师发放带教费。

(五)设岗单位(各学院、部门、研究院)负责上报见习岗位需求和带教老师信息,协助组织岗位招聘过程中的自主面试,以及见习人员到岗后的见习过程跟踪、日常管理工作。

(六)带教老师负责见习人员任务指导、考勤管理、纪律监督及日常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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