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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管理办法——津理工科技〔2022〕5号
2022-01-21  

天津理工大学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以下简称“科研平台”)的管理,提高学校科技创新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平台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指科研平台主要包括:由国家、部(委)、省、市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等。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学校科学技术处是科研平台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指导和组织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与评估等工作。

科研平台依托学院应在各类资源配置中对科研平台予以倾斜支持,为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必要保障,在科研平台考核、验收和评估工作中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条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

1.围绕“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坚持面向经济主战场、坚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坚持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根据学科特点,找准定位,凝练研究方向,提升核心竞争力。

2.加强平台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平台特色的开放课题、人员交流等内部规章制度,保证科研平台的正常运行。

3.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具有学科特色的、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研究团队。

4.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智库等成立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成立技术委员会。

5.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程中心应该加强与企业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6.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科研平台的考核、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科研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重视科研团队建设,保证科研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科研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由本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担任,首次聘任时年龄不超过55岁。科研平台可根据需要设置副主任1-3名。

第七条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主任聘任,按上级管理规定由平台学术(技术)委员会或所依托学院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名推荐,也可由学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直接提名推荐,报学校校长办公会与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聘任。若涉及科研平台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科研平台学术(技术)委员会论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需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复。

第八条科研平台人员由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和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组成。平台负责人应根据平台研究方向配置人员,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九条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应分别设立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应召开1次会议,每次参会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3。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7人以上奇数构成,一般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学术(技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科研平台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事项。

第十条科研平台须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档案保存工作,加强科研平台的网站建设,并保持良好的运行。

第十一条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科研平台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天津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经费投入与使用

第十二条国家级平台中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科研平台建设运行费和开放基金的使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为支持科研平台建设,对我校为第一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平台和我校为共建单位建设的国家级科研平台,运行经费由校院两级给予资助。运行经费的额度根据上一年度的科研平台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运行经费管理和使用。

(一)专款专用,预算制管理。各科研平台根据下达的运行经费数额,专款专用。

(二)动态调整,择优支持。学校每年对科研平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下一年度运行经费,额度调整幅度百分之二十。

第十五条运行经费开支范围。

学校资助科研平台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召开学术(技术)委员会、开展学术交流、设立开放课题、人才培养及日常运行等相关费用;日常运行经费包括:用于维持科研平台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办公及印刷费、图书资料费、耗材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劳务费、设备维护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各科研平台应及时召开年度学术(技术)委员会并及时进行全面总结:包括学术(技术)委员会召开情况、开放课题设立情况、学术交流情况、科研成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每年年终报送科技处,学校按年度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应根据主管部门规定定期参加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科研平台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理工大学省部级研究基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津理工科技〔2009〕)3号)、《天津理工大学省部级研究基地负责人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津理工科技〔2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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