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关于改革完善本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津财教〔2022〕22号)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批准的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通常应包括项目主管部门指南发布、经费预算编制、申请与评审、资助与实施等规范流程。
第三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纵向科研项目分为预算制项目和包干制项目,预算制项目与包干制项目的划分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四条 凡以天津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竞争性纵向科研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其中天津市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采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学校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承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等管理,严格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调查处理,对于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和严重失信严肃追究责任,促进项目经费合规高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对科研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后勤管理处、科研项目依托的二级学院(所、研究院、中心)(以下统称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项目所在二级学院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
(二)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调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审核科研经费拨款、预算调整、项目结题结账等。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审查项目年度决算、中期决算及财务决算报告;协助办理结题审计等。
(四)人事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列支人员绩效奖励相关政策的指导和解释工作。
(五)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负责管理由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及其政府采购过程的管理。
(六)审计处根据科研项目规定与要求开展审计监督,通过自行审计或委托审计等方式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执行问责;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和项目结题与结账手续,依据项目的合同要求或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比例内合理合规使用经费,并在规定权限内签批有关费用开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安排的监督检查或经费审计。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及审批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与开支比例依据经费下达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并按批复的预算范围使用。经费支出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第九条 直接费用支出范围。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其中知识产权事务费仅可以支出专利和软著的申请相关费用)、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二)人文社科类项目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购置设备,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2、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十条 直接费用支出审批流程。
(一)设备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支出实行分级审批,由项目负责人填报《天津理工大学设备采购、科研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申请表》(附件1),经审批后进行采购,具体审批流程见表1。
对于设备自主采购,应本着“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采购相关资料档案的保存(包括自主采购的市场调研情况、成交单位的确定依据、供货协议或合同、验收情况等)。其中单笔设备采购额度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区间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采购:(1)需提供自主采购设备的市场调研情况、符合资质条件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询价单、成交单位的确定依据等,并填写《天津理工大学设备采购记录表》(附件2,报销时需提供);(2)如采购设备需使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的,需提供采购需求说明、单一来源理由、唯一性论证意见(附论证专家相关信息)等,并填写《天津理工大学设备采购记录表》(附件2,报销时需提供)。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一律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科研材料采购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测试化验加工费单项超过1万元(含)时,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对于使用科研经费进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及测试化验加工,如委托单位在任务(合同)书中已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或外协加工单位的,按任务(合同)书约定执行。
表1:设备采购、科研材料采购、测试化验加工审批流程
单笔采购费用 |
审批权限 |
审批流程 |
2万元以下 |
/ |
自行采购,直接凭票报销,无需填写《天津理工大学设备采购、科研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申请表》,其中测试化验加工费单项超过1万元(含)时,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
2万元(含) -10万元 |
/ |
自行组织实施,视具体情况是否签订合同,并自行保存合同 |
10万元(含)-50万元 |
二级学院、科学技术处 |
提交合同,由二级学院审批后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备案,购买设备需提供《天津理工大学设备采购记录表》 |
50万元及以上 |
国资处 |
由国资处统一招标采购 |
(二)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差旅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差旅时间超过2周(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属的二级学院审批(附件3:天津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出差审批表)。差旅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见表2:
表2: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标准
标准(元/天) |
职称 |
伙食补助费 |
市内交通补助费 |
正高级 |
200 |
200 |
副高级 |
150 |
150 |
其他人员 |
100 |
100 |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表3标准:
表3: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标准 |
对应人员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一类 |
院士、二级教授或50周岁以上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商务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人员;50周岁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注:(1)单次乘坐(飞行)时间超过5小时可参照一类标准执行。
(2)随行人员不超过两名,可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交通工具。
(3)外聘专家差旅费由竞争性科研经费支出的按照该标准执行。
(4)上述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
(5)其他条款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按包干制和凭票据实报销两种方式选择其一报销:(1)有完整城市间交通费往返凭证。出差时间7天(含7天)以内可选择凭票据实报销或者包干制。凭票据实报销的按照住宿费发票,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选择包干制的可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和实际住宿天数发放住宿补助,无需提供住宿发票,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时间超过7天的,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或按7天实行包干,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无法提供住宿发票的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2)无完整城市间交通费往返凭证。无完整城市间交通费往返凭证的不实行包干制,需提供实际发生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无法提供住宿发票的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租车、自驾和学生出差不实行包干制。原则上不支持租车或自驾车出差,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等原因,必须租车或自驾车前往的,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审批单格式参照附件4《自驾私家车租车自驾审批备案表》。因自驾私家车或者租车自驾所引发的法律纠纷,由所在学院(部)和出差人员共同处理。未经审批同意的,不得自驾私家车或者租车自驾从事与公务有关的活动。学生差旅费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会议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科研需要,确定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会议费开支据实报销。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具体标准参照表4执行。
表4:会议费开支标准(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科研类会议 |
500 |
150 |
100 |
750 |
在华国际会议 |
700 |
200 |
300 |
1200 |
会议费在5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学院审批,5万元(含)-10万元经二级学院审批后提交科学技术处审批备案,10万元(含)以上的经二级学院、科学技术处审批后需提交校级领导审批。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的审批文件、会议经费预算表、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附件5)、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国际合作交流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各项目承担单位对相关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三)劳务费根据项目性质,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讲座酬金。专家咨询费标准遵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标准详见表5。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表5: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单位:元)
组织 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 (含两天) |
第三天及以后 |
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2100/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400/人、其他人员900/人。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600/人天、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400/人天、其他人员1500/人天。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800/人天、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200/人天、其他人员700/人天。 |
通讯 |
按次计算。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800/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200/次、其他人员700/次。 |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单位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使用,在科研经费到账时按拨款进度一次性计提或分期分批计提。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主要用于奖励该科研项目研究团队,计入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予以单列,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赋予项目负责人在绩效分配上的自主权,完成年度或阶段目标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实际贡献,自主综合确定科研人员的奖励性绩效,提升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外拨支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金额、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经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后办理。项目负责人需对外拨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项目负责人不得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
第四章 预算制项目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制项目直接经费支出范围及报销审批原则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制项目间接经费分配。
(一) 自然科学类项目
间接费用分配具体包含:学校管理费、项目组绩效经费。管理费上缴学校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学校开展与科技活动有关的支出,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一般按照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扣除(参照表6),经费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表6: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
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 |
学校管理费 |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 |
5%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3%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2% |
其中,对于使用学校公共保密要害部位的涉密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表7方案进行分配,对项目任务(合同)书、立项批复规定的执行期内1%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公共保密要害部位升级维护。
表7:涉密科研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
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 |
学校管理费 |
自建或使用学院保密要害部位的 |
使用学校公共保密要害部位的 |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 |
5% |
6%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3% |
4%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2% |
3% |
对于尚未采用间接费用方式管理的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不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非研究类项目,如数学天元基金、应急管理项目、局室委托任务及软科学项目等),项目管理费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提取,具体见表8。学校的自筹科研配套经费,不提取项目管理费,也不计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业绩。
表8:未采用间接费用的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
项目资助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 |
学校管理费 |
2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 |
5% |
超过200万元的部分 |
2% |
(二)人文社科类项目
间接费用按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核定;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的,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
表9:人文社科类纵向项目间接经费分配比例
项目资助总额 |
间接经费比例 |
间接经费构成 |
学校管理费 |
项目组绩效经费 |
50万元及以下部分 |
40% |
5% |
35%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
30% |
3% |
27% |
超过500万元部分 |
20% |
2% |
18% |
对于未采用间接费用方式管理的人文社科类纵向项目,应按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足额编制管理费用预算;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的,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
表10:未采用间接费用的人文社科类纵向项目经费分配比例
项目资助总额 |
学校管理费 |
50万元及以下部分 |
5%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
3% |
超过500万元部分 |
2% |
第五章 预算制项目经费预算调剂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应严格按合同任务书和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并填报《天津理工大学项目经费预算调剂审批/备案表》(附件6)详细阐述调剂理由,报二级学院和科学技术处审核,财务处备案。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交《天津理工大学项目经费预算调剂审批/备案表》(附件6),报二级学院、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备案。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
第十六条 天津理工大学合作承担的项目预算需调剂的,项目负责人向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提交由项目牵头单位批准的预算调剂意见,并按其调剂。
第六章 包干制项目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天津理工大学纵向“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附件7),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合同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并承诺项目经费严禁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要求,不得出现承诺书中明确禁止的行为。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类包干制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使用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各科目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一)项目经费不得列支学校自有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不得列支通用办公设备、通用办公耗材、通用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不得列支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讯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电话充值卡费用;不得列支燃油费等。
(二)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开展与科技活动有关的支出,按照经费总额的5%收取并上缴学校统筹管理。
(三)在确保项目经费足额支出的基础上,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前提下,适度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主要用于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十九条 人文社科类包干制项目,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学校管理费和绩效经费构成,直接经费使用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绩效经费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在确保项目通过验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管理费用核定比例如下表:
表11:人文社科类包干制项目经费分配比例
项目资助总额 |
学校管理费 |
项目组绩效经费 |
50万元及以下部分 |
5% |
自定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
3% |
自定 |
超过500万元部分 |
2% |
自定 |
人文社科类包干制项目绩效比例需在承诺书(附件7)中明确,承诺书在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处备案后生效。项目执行期内绩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5%。
第二十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将项目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等报所在二级学院并公示,接受学校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七章 经费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进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需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报销或归还暂付款。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根据项目经费和开支情况,按规定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必须做到账实相符、账表一致。决算报告需由财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要求对项目决算报告出具审计部门意见的,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由审计处或第三方出具审计材料。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八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1、要求原渠道退回结余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足额退回结余经费。
2、验收结论为结余资金留归学校统筹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携结项证明材料办理结余经费的结转手续,科学技术处开具《天津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通知单》(附件8)。结余经费继续在原账户使用,用于科研活动支出,直接经费各科目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支出的合理、合法、合规。
(二)人文社科类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执行。
1、要求原渠道退回结余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足额退回结余经费。
2、验收结论为结余资金留归学校统筹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携结项证明材料办理结余留用手续,科学技术处开具《天津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通知单》(附件8)。结余经费继续在原账户使用,用于科研活动支出,直接经费各科目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支出的合理、合法、合规。
3、包干制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如有结余经费,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项目完成质量与相关文件,学校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结余经费中绩效支出比例。
4、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学校将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将资金退回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可在原账户中自项目批准结题之日起继续使用两年,用于科研活动支出。结余经费留用两年后仍有剩余资金的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九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完善经费管理制度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经费的全过程管理,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非涉密科研项目的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配合上级经费主管部门,建立科研单位和人员动态诚信档案系统,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津理工校〔2017〕48号)、《天津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津理工科技〔2020〕1号)、《关于商议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文件补充规定的纪要》(津理工科技处〔2020〕1号)、《天津理工大学科技人才类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暂行办法》(津理工科技〔2021〕3号)即行废止,学校及有关部门原有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各级各类纵向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不符之处,以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附件:1.天津理工大学设备采购、科研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申请表
2.天津理工大学设备采购记录表
3.天津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出差审批表
4.自驾私家车租车自驾审批备案表
5.天津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会议审批表
6.天津理工大学项目经费预算调剂审批/备案表
7.天津理工大学纵向“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
8.天津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