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科技部等六部委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提升我校科技创新工作和成果转化水平,规范和加强学校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理顺科研管理工作模式,推动“双一流”高校建设,提高研究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研究机构的设立要从国家、天津市的发展要求和我校实际出发,应符合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学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优先考虑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
第三条 学校研究机构是从事科学研究的学术组织,为非独立法人单位,除经学校批准独立设置的处级专职研究机构外,不与行政级别挂钩,不纳入行政机构序列。
第四条 研究机构除应遵循本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外,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研究机构还需遵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五条 鼓励各学院、有关单位择优建立跨学科、跨部门、跨学校的研究机构,以适应新时期科学研究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研究机构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机构,是指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研究(技术)中心、技术转移基地等,不包括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技术转移基地等。
第七条 研究机构分类
学校研究机构按层级分为三类,具体如下:
(一)校直属研究机构:主要包括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国防及国际合作发展需求,结合国家和地方战略目标,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战略层面设立的校直属研究机构。
(二)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主要包括学校依照相关程序批准自筹自建或与校外单位合办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研究(技术)中心、技术转移基地等。
(三)学院或直属单位设立的研究机构:主要包括学院或直属单位依照相关程序批准自筹自建或与校外单位合办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研究(技术)中心、技术转移基地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成立各类研究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具有承担国家、地方重大科研任务或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在某些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实力和特色。
2.具有比较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和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基础条件(包含但不限于科研人员、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等)。
3.新申请的研究机构,其研究方向、内容原则上不能与学校已设研究机构重复。
(二)专项条件
1.校直属研究机构的设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学校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校党委给予成立发文,无需申报审批。
2.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
(1)负责人应有较高的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较强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2)有合理的人才梯队,拥有稳定的科研人员10人及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博士青年教师、博士后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3。
(3)校级研究机构的申报,应由依托单位填写《天津理工大学校级研究机构成立申报书》(附件1),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研究机构,申报书内容可根据合作协议要求适当调整,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科技处核定备案,并给予成立发文。
3.学院或直属单位设立的研究机构
(1)负责人应有一定的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2)有合理的人才梯队,拥有稳定的科研人员10人及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博士青年教师、博士后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3。
(3)学院或直属单位研究机构的申报,应由依托单位填写《天津理工大学院级研究机构成立申报书》(附件2),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研究机构,申报书内容可根据合作协议要求适当调整,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中讨论,研究通过后报送科技处。科技处根据二级学院研究讨论情况予以审批备案、成立发文。
第九条 研究机构命名
(一)校直属研究机构的名称以学校批准情况为准。
(二)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学院或直属单位设立的研究机构,统一命名为天津理工大学XXX研究所(中心)。
第十条 研究机构的成立时间以学校发文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除处级专职研究机构外,其他研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公章,确需刻制、使用印章的,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印信管理办法》(津理工党〔2018〕63号)的规定实施。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处级专职研究机构的运行和管理以校党委批准情况为准。其他研究机构实行院长主任(所长)负责制,一般需依托一个二级单位进行建设与管理。涉及到跨学科、跨部门的,由学科关系最紧密的二级单位为主要依托单位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是研究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对依托其成立的研究机构负有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在日常的运行过程中,要加强对研究机构各类学术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研究机构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督促研究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研究机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正、副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名,每届任期四年。研究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遴选,须在符合负责人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直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情况为准。
(二)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
1.研究机构负责人由二级依托单位根据研究机构的发展需要组织推荐候选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推荐,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2.与其他单位共建的联合研究机构负责人,可由合作各方在协议中协商确定,负责人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我校人员。合作协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推荐,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学院或直属单位设立的研究机构负责人可由各二级依托单位根据研究机构发展需求,自行聘任研究机构负责人,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机构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进行科研项目洽谈并承担科研项目,如需签订合同、协议的,须报学校科技处审查批准,并加盖学校公章或科技合同专用章。
第十六条 研究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天津理工大学所有(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研究机构,可根据合作协议分配)。科研人员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等依据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机构成员以研究机构名义开展学术活动完成的科研成果可纳入学院年度考核使用(涉及到跨学科、跨部门的,可根据合作情况协商分配),研究机构成员除完成相应科研工作外,还应按照学院要求积极承担教学工作量,科研人员可以参照学校现有文件要求参与职称评审、绩效考核、导师人才等各类资格认定以及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等。
第十八条 研究机构在科研学术活动中(包括兼职、客座研究人员以天津理工大学名义从事对外活动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声誉,如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名誉或实际损失的,报校党委批准后予以撤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研究机构的更名、撤销、合并、负责人变更等重大调整事项,由研究机构所在二级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根据批准成立的程序逐级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四年对校直属研究机构和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及负责人开展一次评估考核。对于承担I、II类项目或考核结果优秀的研究机构,在人才引进指标、科研用房、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如优先给予一定数量高级职称推荐参评名额(如教授指标或副教授指标,但推荐人员业绩需达到学校相应职称评聘的基本条件)。并适时推荐该研究机构为天津市或更高级别的研究机构。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未完成的,按规定予以降级直至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的研究机构及负责人的评估考核,由二级依托单位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结果报科技处备案。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可以给予奖励,并可择优推荐申报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或校直属研究机构。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未完成的,按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成立的研究机构,评估考核工作按照合作协议实施,合作协议无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时公布研究机构考核结果,更新研究机构清单,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研究机构管理规定》(津理工学科〔2005〕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理工大学校级研究机构成立申报书
2.天津理工大学院级研究机构成立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