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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津理工校〔2022〕27号
2023-12-08  

 

天津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理工大学(以下简称为“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加强和优化学校技术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学校订立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学校科研工作发展,不得约定限制学校相关科研工作。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且对全部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订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订立技术合同统一以天津理工大学名义,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天津理工大学名义对外 订立技术合同。

签订技术合同统一加盖“天津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批可以加盖“天津理工大学”公章。

第六条  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发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对方当事人要求使用其合同模版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前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完整的合同文本,经学校科技处、法制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与学校订立技术合同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履约能力,并按照法律规定在技术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技术合同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洽谈。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职教工,并对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

第九条  订立技术转让、许可合同时:涉及技术秘密的,应当明确技术秘密的使用范围和期限;涉及专利权的,应说明其法律状态,提交学校科技处审核办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中需要签订外协合同的,应遵守原合同的任务安排和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应当提交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和学校科技处审核。项目负责人填写《天津理工大学科研合同(协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将合同文本提交所属部门(院、部、处)领导审阅,部门领导在“审批表”上就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技术成熟度、完成项目条件、风险是否可控等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部门行政公章,提交科技处审核,通过后签字或盖章。

项目负责人应当将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的合同文本按规定份数交回科技处,非中文合同应当附中文译本,交回后方可进入立项程序。经学校科技处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提交学校科技处进行复审。

第三章  技术合同条款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所含条款应当完整规范,语言表述清晰明确。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三)合同的有效期限。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保密协议、廉洁协议等,经学校审核后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专利号或申请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日以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经费预算中包含代购设备的,应当附代购设备清单。代购设备清单应列明设备名称、数量和金额。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签订地应当注明为天津理工大学。如合同签订地另有约定,应当事先报学校科技处审核。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所发生的纠纷由技术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充分考虑科研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合同价款到账时间。

如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认为逾期未执行完毕的技术合同有必要继续执行,应重新订立合同或订立补充合同。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的履行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在技术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守所知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单位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学校科技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对方当事人单位变更后的名称按照批准文件确定。因对方当事人单位名称变更需要变更技术合同内容的,应当订立补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约定变更合同当事人名称以外的其他内容的,应当订立补充合同或重新订立合同。在订立补充合同或重新订立合同之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技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科技处说明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以修改、补充已签合同的有关条款,相关文件应当由学校科技处复核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解除或终止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对方拟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协议书,学校科技处审核批准后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工作失职,侵犯学校权益、破坏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门)负责对订立、履行技术合同的风险、技术指标、经济合理性、相关课题组的履约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天津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是学校签订技术合同的专门用章,对以下合同书,不予用章:

(一)不属于技术合同的;

(二)缺少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学校权益的;

(四)经审查认为不宜订立的。

第二十八条  技术合同经审核合格的,由学校科技处按要求加盖印章。盖章时应同时加盖骑缝章。

双方签字盖章的技术合同文本,由学校科技处按要求向天津市技术合同登记部门登记并办理免税认定。

第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签订采取分类逐级审批方式,详细流程如下:

1.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技术合同,由学院分管院长审核、科技处分管处长审批;

2.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的技术合同,由学院院长审核、科技处处长审批,并可根据需要申请学校法务意见;

3.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的技术合同,由学院院长、科技处处长及学校法务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4.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的技术合同,由学院院长、科技处处长及学校法务审核,并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法定代表人审批。

5.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由学院院长、科技处处长及学校法务审核,并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三十条  凡通过认定登记并确认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国家其他有关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经申请未通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须补交增值税,由校财务处统一办理补税手续,增值税在当事人课题经费中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津理工校〔2017〕50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理工大学科研合同(协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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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天津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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