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本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津财教〔2022〕22号)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我校科研创新活力,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天津社会经济,参照教育部高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非纵向科研渠道获取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研究经费;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非政府计划形式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种研究经费;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得的财政性资金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来源正当合法。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书面合同。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研项目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不纳入公务卡的结算管理、横向科研经费的奖励性绩效不纳入工资总额;横向科研经费用于仪器设备的采购等遵照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的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无预算要求的除外)和决算,同时报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备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校内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横向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校内二级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合同管理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横向科研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合同、预算约定使用,没有合同或预算约定的,由项目组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自主安排、统筹使用,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但不得列支与研发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直接经费列支范围及要求
(一)设备费
指用于项目开展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技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支付委托单位使用的,依据合同可免做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合同约定之外的,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按照国资处相关文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二)业务费
1.科研材料费。指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外购零部件、包装物的购置、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采购涉及危险化学药品的,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科研协作费。指完成科研项目所必需的外协加工、委托开发、分析测试、试验、科研咨询中介等费用。
学校外拨的科研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获得免税的技术开发合同,不低于其技术交易额的30%用于校内研发,不可作为外协使用。
对于使用科研经费进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及外协加工,如委托单位在合同中已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或外协加工单位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未约定的,采购、外协实行分级审批,2万元以下自行采购,直接凭票报销;2万元至10万元(不含)填报《天津理工大学科研材料、设备采购(外协加工)申请表》(附件一),备案后凭票报销;10万元以上填报《天津理工大学科研材料、设备采购(外协加工)申请表》(附件一),审批后进行采购报销,具体审批流程见表1。
表1:设备采购、科研材料采购、外协加工审批流程
单笔采购费用 |
审批权限 |
流程 |
2万元(含)-10万元 |
/ |
自行组织实施, 视具体情况是否签订合同,并自行保存合同,相关申请表科技处、财务处备案 |
10万元(含)- 50万元 |
二级学院、科技处 |
提交合同,由二级学院审批后报科技处审批备案 |
50万元及以上 |
国资处 |
由国资处统一招标采购 |
其中所购设备归属为学校且单笔设备采购额度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区间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采购:
(1)需提供自主采购设备的市场调研情况说明,包括并不限于三家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提供的询价单、成交单位设备采购确定依据、相关专业领域符合资质条件的采购单位出具的情况报告等,并填写《天津理工大学设备采购记录表》(附件二),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2)如采购设备需使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的,需提供采购需求说明、单一来源理由、“唯一性论证意见”(附论证专家相关信息)等,并填写《天津理工大学设备采购记录表》(附件二),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3.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4.实验室改装费。指用于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进行实验条件改善(简单装修改造及维修)的费用。实验室改装的审批流程按照后勤处《全校各类房屋建筑物维修改造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5.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发生的与数据采集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6.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执行相关费用的支出。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2。
表2: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标 准 |
级别/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一类 |
教职工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
一等舱 |
商务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学生 |
按照天津理工大学财务处相关文件执行。 |
差旅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课题需要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费用。出差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周(含),因工作需要确实要超过两周的需填报《天津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出差审批表》(附件三),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获得差旅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见表3。
表3: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标准
标准(元/天) |
职称 |
伙食补助费 |
市内交通补助费 |
正高级 |
200 |
200 |
副高级 |
150 |
150 |
其他人员 |
100 |
100 |
其中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按包干制和凭票据实报销两种方式选择其一报销:
(1)有完整城市间交通费往返凭证
出差时间7天(含7天)以内可选择凭票据实报销或者包干制。凭票据实报销的可按照财务处相关文件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上浮40%以内报销;选择包干制的按照财务处相关文件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包干发放住宿费,无需提供住宿发票,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学生出差不实行包干制。
出差时间超过7天的,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或按7天实行包干,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无法提供住宿发票的按照财务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无完整城市间交通费往返凭证
无完整城市间交通费往返凭证不实行包干制,需提供实际发生且真实有效的住宿费证明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无法提供住宿发票的按照财务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自驾出差需凭票据报销,不实行包干制。
7.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专家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城市间交通费及接送站费用,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会议费定额控制标准如下表4(单位:元/人·天)。
表4:会议费相关支出标准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学术类会议 |
500 |
150 |
100 |
750 |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的审批文件(附件四:天津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会议预算审批表)、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附件五:天津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会议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会议中的专家咨询费遵照下文“专家咨询费”执行。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各项目承担单位对相关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论文版面费、资料费(打印费、复印费)、成果转化活动费(场地、宣传、资料印刷)、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10.科研业务活动费。与实施项目相关的交通费(市内交通费、燃油费、汽车维修)、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通信费、网络费,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三)劳务费。
1.劳务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放给参与项目研发的外聘人员、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助。科研项目合同或预算中有约定劳务费用比例的,按合同或预算执行;合同或预算中没有限定的,劳务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原项目总经费的60%。劳务支出可一次发放,也可多次发放。劳务支出发放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进度和成效提出劳务支出发放申请,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
劳务费据实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中,不得以现金(或非本人银行卡)形式发放,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讲座酬金。专家咨询费标准遵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标准详见表5:
表5: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单位:元)
组织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第三天及以后 |
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2100/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400/人、其他人员900/人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600/人天、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400/人天、其他人员1500/人天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800/人天、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200/人天、其他人员700/人天 |
通讯 |
按次计算。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800/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200/次,其他人员700/次。 |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列支范围及要求
间接经费是指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用于补偿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业务招待费用及绩效支出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比例按合同预算执行,预算中无明确比例要求的,其比例不超过合同总经费的50%。
(一)业务招待费。用于科研交流活动发生的招待费,但不得列支纪念品、礼品、烟、酒等。其中业务招待费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招待人员据实报销,并按照表6的接待标准,填报《天津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业务招待审批表》(附件六),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另参照教育部“高校‘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有关精神,科研活动开支的招待费不列入学校“三公经费”中统计。
表6 :业务招待接待标准(元/人·天)
级别分类 |
用餐标准 |
住宿标准 |
审核签字人 |
A类(委托方法人或授权领导) |
300 |
500 |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 |
B类(委托方技术领域的专家、工程师等) |
200 |
400 |
项目负责人 |
C类(其他人员) |
100 |
300 |
项目负责人 |
注:1.接待标准指的是最高额度; 2.课题组成员因加班等产生的工作餐参照C类标准执行。 |
(二)绩效支出。是指承担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可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绩效奖励支出。绩效支出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发放,绩效发放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得奖励的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管理费
管理费原则按实际到校经费的2.5%进行提取。当到校经费大于100万元时,课题经费中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外协费用可不扣除管理费。外协费用指为合作方购买设备、代购材料、科研协作等费用,其额度由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时提供,并由科技处完成认定。
对于校内分项项目,每个分项额度的管理费提取按单项实到经费管理执行。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收入、支出涉及税种有增值税及附加和印花税等。应税额由项目经费承担,财务处负责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属于横向科研经费且被天津市科技局认定为“技术转让(开发)”项目合同的,可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办理减免税。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结题及结余经费的使用
(一)横向科研项目在完成研究工作后必须组织结题,结题形式可以是:(1)验收报告(需甲方盖章);(2)按合同书的规定或委托方要求的结题报告(需甲方盖章);(3)在委托方及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时,需填报《天津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附件七)。所有项目需在结题后六个月内,到科学技术处办理结题备案手续。准备结题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需在项目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并在结题备案时提供财务处开具的相关结账证明。委托单位有决算要求的,由项目组根据实际支出编报决算,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等负责审核。委托单位要求对项目决算出具审计意见的,由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
(二)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需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后一年内完成结转归并工作。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转入项目负责人个人事业发展基金,其中个人事业发展基金需按照直接经费列支范围由项目负责人统筹用于后续科研工作;
2.转入项目组绩效奖励,按照项目组 90%、学校 10%的比例分配。
(三)学校设立科技发展基金,由上缴学校的横向科技项目管理费形成。科学技术处负责管理科技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专门用于鼓励全校教职工开展科技研发项目的有关开支。
(四)已结题项目负责人调出学校或其他等特殊情况,须根据课题实际完成人的情况,办理项目负责人更换手续,由学院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对于无法确认课题完成人的项目,由科学技术处直接通知财务处按规定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上交学校科技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承担项目负责人所属的二级单位、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审计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要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便捷服务和政策支持,同时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保证合同在签订、执行、结题各阶段的合规、合法。
科研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二级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引起法律诉讼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承担相应的诉讼责任和费用,并履行裁定或判决结果;如发生违纪(设立虚假合同)等行为,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津理工校〔2017〕49号)、《天津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津理工科技〔2020〕2号)、《关于商议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文件补充规定的纪要》(津理工科技处〔2020〕1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与国家及地方有关制度、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为准。学校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天津理工大学科研材料、设备采购(外协加工)申请表
2.天津理工大学设备采购记录表
3.天津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出差审批表
4.天津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会议审批表
5.天津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会议签到表
6.天津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业务招待审批表
7.天津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